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 江苏省照明商会。

第二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围绕党建促会建。

第三条本商会性质∶是关于江苏省照明行业相关等开发经营生产企业、管理、研发、设计、科技、工程施工、教育、流通、配套件等以及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商会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奉献;以振兴和发展江苏乃至全国照明行业及配套产业为宗旨,人性化为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整合行业资源,严格自律、规范行业管理,通过开展全方位活动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繁荣江苏经济。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提高觉悟,引导善义。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行业各类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总结交流推广行业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经验,评选行业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行业自律,抵制恶意竞争,推动招投标合法、科学运行,维护本行整体利益。

(三)交流合作,开拓市场。开展国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引资、引才引技;组织会员企业跨区域对接其他省级商会、县市主管部门;组织会员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国内专业会议及各类展会和博览会活动,传递最新信息,最大化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四)反映诉求,谋求发展。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反映会员、行业呼声和诉求,提出本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发展的合规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项目的决策性咨询评估。

(五)加强沟通,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政府参与组织会员企业举办相关的行业活动。

(七)承办省工商联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研发、设计、科技、工程施工、教育、流通、配套件等,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行业会员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四)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研发、设计、科技、工程施工、教育、流通、配套件等,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为个人会员。

(五)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六)爱党、爱国、乐善好施、热心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本商会帮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 、行规行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商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顾问单位;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行使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5 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本会秘书长经会长授权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5年,任职前须通过江苏省工商联对人选进行考核。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职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认可。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必要时,授权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经会长授权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执行监事长1名,监事委员3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长人选须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可。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财务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费资金来源:

(一)会员上缴的会费

(二)友好团体、相关组织捐助

(三)企业家捐助

(四)按照服务购买规定取得的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0000 元/年会费;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 元/年会费;

(三)副会长单位∶ 10000 元/年会费;

(四)理事单位∶ 5000 元/年会费;

(五)会员单位:3000元/年会费

第三十六条 会费收缴

(一)缴费账号信息:

本商会为两个机构合署办公,为便于管理,经省、市工商联同意,使用扬州市路灯产业商会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和账号。

单位名称∶扬州市路灯产业商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支行

账号:10158001040230805

(二)会长、副会长单位协助会费的收缴

第三十七条 商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10000元以下的支付由秘书长审签后实施; 

(二)10000元~30000元的支付由秘书长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方可实施;

(三)30000元~50000元的支付由会长审核决策后方可实施;

(四)50000元以上的支付由领导班集体商量决策;

(五)所有的年度支付由监事会统一审核签署。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理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业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照明商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